没收犬只之后如何处理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犬只出户应戴犬牌并系犬绳等。同时,草草案还明确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特别对携犬出户作了规定,如要求养犬人“为犬只佩戴犬牌”,在重点管理区内则还有装入犬笼、使用不长于一米五的犬绳、为犬只戴嘴套且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明文规定。”该负责人说。
出去遛狗不牵狗绳,
不主动处理狗狗的粪便 ……
不文明遛狗行为让身边人感到不适。

4 月 29 日晚,
柳州市城中区创城办组织公安、城管和街道社区,
对公共场所发现的市民
不文明遛狗问题进行联合整治。
当晚整治的主要地点是金沙角、风情港、和位于桂中大道的体育休闲广场。在金沙角,有不少人带狗出来遛狗。一对年轻女子带着一只宠物犬出来,没有牵狗绳。执法人员现场给他们宣讲了文明养狗知识,发放了《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和《文明养犬倡议书》。警方表示,如果有遛狗时不佩戴牵引绳、不看管好狗干扰他们正常生活的、驱使狗狗伤害他人等行为的,一旦发现,公安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市民何女士说,她比较怕狗,平时到金沙角河堤一带锻炼,看到有一些狗主带着很大的巨型犬出来,还让犬只到处奔跑,让散步和锻炼的市民躲闪不及,担心巨型犬扑过来,有时真是吓出一身冷汗。在执法人员整治时,不少市民都认为要加大文明遛狗行为的宣传。
在风情港宠物市场,一些商贩在贩卖宠物。执法人员告诉他们,要把宠物放在笼子里,不要让宠物跑出来,并及时清理犬粪。
当晚,专项整治小组还在金沙角观瀑平台、风情港亲水平台,以及辖区主干道、公园广场、商业街区等区域,向市民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的宣传册。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中有相关规定,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有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二)法律责任
1.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2.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南国今报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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