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犬品种廊坊禁养狗狗的品种包括:德国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杜宾犬、罗威纳犬、马犬、藏獒、巨型贵宾犬、大丹犬、中华田园犬、比特犬、斗牛犬、玩具贵宾犬、雪纳、德国牧羊犬、边境牧羊犬、罗威纳犬、秋田犬、松狮犬、博美犬、泰迪犬、比熊犬、贵宾犬、秋田犬、约克夏犬、比高犬、贵宾犬、边境牧。
3月30日河北廊坊安次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一纸“红头文件”停止了辖区内对阳性患者家内“豢养动物”的捕杀。疫情防控,科学防治,认真执行让我们取得新冠疫情阶段性的胜利!但是在没有世界卫生组织或国内权威部门检测证明人与动物可以相互传染的之前,一律捕杀的决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时引发了对于被捕杀的“豢养动物”在法律属性和捕杀合法性问题讨论。
那么 “豢养动物”到底是因该归属于主人的物权、财产权?还是国外法律明确的“动物权”?升哥查阅国内外法律进行了对比如:德国议会通过的《动物保护法》、英国《动物保护法》及相关专项法律、日本《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令》均明确了人民应该认识到动物是具有生命的意义,立法禁止遗弃、虐杀动物和相关处罚措施。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科学立法的过程中体现了继承优秀传统法律的文化需求;同时也借鉴、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的时代要求。我国新出炉的《民法典》包罗万象,能够满足人们日常处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要求,但是对“豢养动物”法律属性依旧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上《民法典》仅对饲养动侵害的应承担责任进行归属,但并未涉及对动物的属性进行法律定位。自千禧年以来“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等的相继出现,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是针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有效的遏制动物传染病的扩大化、防控人畜共患、保障公共卫生和人身健康方面取得良好成效!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故,如爆发动物疫情病,则可以依照本法实施动物疫情防控措施。但是本次新冠疫情中,3月29日通知中依照现有法律对“豢养动物”一刀切的粗犷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于是3月30日就出现了该区防疫办发出紧急停止的通知。

而本次事件在升哥看来,河北廊坊市安次区地方政府在国内法律对此还存在“缺漏和空白表述”的情况之下,能够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和及时停止对“豢养动物”的捕杀决定还是值得表扬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家庭由传统的圈养家畜财产属性逐步向领养宠物赋予精神需求的演变过程。特别是人们对“豢养动物”中的猫、狗等宠物已经上升到了“生活伴侣”“人类忠实朋友”的地位。现实中不得不承认他们除了自身的经济价值外,还能够满足人类“精神陪伴”的需求。一场疫情更加凸显了是“先顾人”还是“动物的命也是命”有关法益保护的讨论。“豢养动物”到底是归属到私人物权还是“动物生命权”之争的问题,在现有我国的法律上仍然没有得到明确到位的解答。最后,寄希望于我国的各级立法机关、专家学者们加快对此“法律空白”的科学立法和完善解释,以促进我国法律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和谐!!

附注:2020年5月29日国家农村农业部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名录》包括家养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计31种。列入《名录》的家畜家禽可以用于家庭养殖、管理或食用等商业活动。作为陪伴人类千年之久的“狗狗”和“猫咪”已经从《名录》中移出!!那么“宠物”属性和“狗肉节”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还需要大家进一步的探讨、论证……………
配图来源:网络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