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的时候人能不能打死它。你这是什么逻辑,狗咬人是不对,但是人也不能这样啊,这样会害死人的。我觉得应该是狗主人的责任,因为狗主人没有拴狗绳,而且还在在小区里遛狗,所以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网友说。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谢谢大家的阅读。#宠物趣事##养宠物#,每天一个不一样的精彩内容,带你看不一样的宠物故事。希望大家喜欢。
俗语说:“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这句话的后半句,是对狗狗忠实于主人的表达。也许正是狗狗的忠实和呆萌,狗狗越来越多地进入寻常百姓家,狗狗带给主人快乐,主人则给予狗狗爱和食物。这种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关系,本无可厚非,可是,人们关于家庭养狗的争论和是是非非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养狗的人有一万个理由说狗狗的好,确实,无论从现实中还是从影视作品中,关于狗狗与人之间患难与共的“忠八犬”故事并不鲜见;反对养狗的人,往往对养狗的人指指点点,甚至相语相加,因狗而且导致人与人之间打骂的事时有发生。竟其原因,除了个别因心理问题或天性对狗及其他小动物持反感心态外,养狗人的素质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遛狗不栓绳、任由狗狗随地大小便而不处理等,进一步加剧了不养狗的人与养狗者的矛盾,也是引发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的根源之一。
狗咬人涉及那些法律问题,以及被咬者打伤狗主人的行为,是否一概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呢?以下结合一则案件,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事发广西,袁女士遛狗(小型犬)时,小狗突出冲向一名路人,并追赶咬路人的裤腿,袁女士见状,一边追一边大声呵斥小狗。令袁女士没想到的是,这名约五十多岁的路人突然掏出一把刀,直接捅向袁女士,袁女士中刀后还没反应过来,男子又连捅了袁女士几刀。袁女士老公发现袁女士被捅后,在制止男子过程中也被捅了几刀,后男子逃走。袁女士老公报警,警方迅速出警围堵男子,将其抓获。经伤情鉴定,袁女士构成重伤二级。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狗咬小偷是狗在实施正当防卫”是个伪命题
在讨论看家狗咬死或咬伤入户盗窃的小偷时,人们往往会说:“狗是正当防卫”,狗就是用来看家护院的,狗无责,狗主人与无责。能看到这一问题,说说作此回答者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离法的真实越来越近了,但这只是人们基于朴素正义感,结合一定的法律常识的法感觉而已。狗不是正当防卫的适格主体,即狗咬小偷不是狗在实施正当防卫。
刑法上的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或危险的行为。据此,这里的行为首先要求是人的行为,如狗咬小偷不是刑法评价的行为;其次是有意识的行为,如梦游杀人,虽然是人的行为,但因欠缺意识支配,仍不是刑法评价的行为;最后是有法益侵犯性及危险的行为。
因此,“狗咬小偷是狗在实施正当防卫”是个伪命题。那么,狗咬入户盗窃的小偷在刑法上如何理解呢?如果主人不在现场时,狗视为主人设置的“防卫装置”,为主人实施的正当防卫;如果主人在现场,则狗视为主人正当防卫工具。
狗咬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
当主人索使狗咬人时
这里的人指的是守法的人,此时狗咬人视为主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狗只不过是主人违法或犯罪的工具,被咬的人可以对主人实施正当防卫,也可以对违法或犯罪工具狗实施正当防卫。
因主人管理不善,狗自发咬人时
被咬者将狗打死或打伤,为紧急避险,被咬者无刑事或民事责任;如果导致被咬者伤亡的,主人涉嫌过失犯罪。
评价本案
本案中,袁女士遛狗不栓绳有过错,但是,当袁女士发现狗在追咬男子时,已进行了阻止,此时,男子将狗(小型犬)打死或打伤,为紧急避险,既无刑事责任也无民事责任。本案中,狗咬男子时,并不是袁女士索使的,因此,男子无权对袁女士实施“正当防卫”。
男子捅伤袁女士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未遂)。从袁女士的伤情来看,已构成重伤,从男子的行为来看,捅了袁女士第一刀后,又连续捅了几刀,从打击频度来看,男子的行为符合杀人行为的特征,本案中,认定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关于要看男子捅袁女士的身体部位,如果捅的致命部位,结果男子使用的刀子及使用的力度,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相反,如果捅的是非要害部位,本案中,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 第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养狗与否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在狗狗给您带来快乐的同时,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各大城市都规定有自已的关于养狗方面的管理规定,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的实施和执行尚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情况下,更要求养狗人提高自身素养,约束自已的行为。遛狗不栓绳是违法行为,但是,本案中,男子在被狗追咬时,捅伤主人的行为是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受刑罚的严厉处罚。您对本案及养狗相关话题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